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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滨州职业学院实训室安全管理规定

    来源: 日期:2022-02-19 阅读:

    滨州职业学院实训室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实验实训室安全,完善全方位安全管理体系和分级负责制,保障实验实训教学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实习实训管理处、实验员、实训指导教师逐级签署《滨州职业学院实训室安全管理责任书》和《滨州职业学院实训室实训过程安全责任书》,明确“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加强化相关责任人的安全责任意识。

    第二条 实习实训管理处要对实训室全体实训管理人员经常进行经常性的安全防范教育,明确安全防范责任,定期进行安全防范检查。各实训室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学校的安全防范生产条例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切实抓好安全防范生产工作。

    第三条 各实训室专职管理员即是各实训室的安全员,要抓好本实训室的安全防范教育、安全防范检查及排除隐患等工作,;负责消防器材的管理,并负责指导参加实训的指导教师和实训学生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四条 实习实训管理处制定与根据各实训室工作的特点相符的制定规章制度,基本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实训室管理规定、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等。对特殊的实训室、特殊的仪器设备,必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操作程序和安全规范,确保人身和仪器设备安全、规范使用。

    第五条 学生进入实训室必须按指导教师规范要求穿戴符合实训环境要求的工作服,必要时戴及工作鞋帽。留长发的女同志必须把长发盘扎好,谨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 学生首次进入实验实训室之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并在通过安全准入测试后方可进入实训室;每次实验实训开始前,实验实训指导教师必须对参加实训的学生进行强调安全教育安全操作规程,要求学生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操作,确保人身及设备的安全。对违反规定者,实验实训指导教师有权停止其实验实训。

    第七条 实训室管理人员必须经常检查实训室内电器设备等的电源线有否损坏;移动电器设备时,必须先切断电源;电路或用电设备出现故障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后,方可进行检查检修。非专门进行线路设计安装的实验实训的需要室,实训室禁止不得使用电炉等大功率电器。实验实训室管理人员必须按照规范经常的检查所管理区域内的用电安全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八条 实验实训室内场所内严禁吸烟,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实验实训场所要绝对严禁烟火并张贴防火禁火标志牌。禁止携带食物、饮料等进入实训室;随身携带的包、水杯和衣物要放在实 验实训室指定的存放处。要保持实验实训室环境整洁卫生,走道畅通,设备器材摆放整齐, 排列有序,严禁走廊堆放杂物,阻挡安全通道。

    除化学实验室外,严禁携带危险物品(易爆、易燃、剧毒、强腐蚀)进入实训室。

    第九条 实训室应配有各类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并按规定放置,不得随意挪用;要按治安保卫处的要求定期检查,及时更换失效器材,保证正常工作状态。实训室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常用灭火器材的使用。

    第十条 实训室的钥匙必须妥善保管,一律由专职实验员管理,不得私配和转借,人员调出时必须交回。

    第十一条 对存放易爆、易燃、剧毒、强腐蚀等危险化品、剧毒品必须存放在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的专用仓库内,并设置明显标志;的实训室必须实行双人双锁的管理制度。要有明确的消防安全标志。对高压气体钢瓶(氧气、氢气等)的存放和使用必须实行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使用的管理制度;必须存放在阴凉、干燥、远离热源的专门仓库中,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并由专人管理;不同气体的钢瓶要分开存放,不能混放在一起。

    。一定要符合标准,远离人群,单独存放;用时要有醒目的安全隔离提示,用后马上归还,不能长时间存放在实训室内。

    第十二条 一旦发生出现火情,在保证生命安全的前提下,要及时组织人员扑救,并及时报警。遇到案情发生事故,要首先联系医疗部门救治伤者,注意保护现场,并迅速报警报告上级领导。,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明事故原因。

    第十三条 外来人员进入实训室,必须有实训室工作人员陪同或在场。非特殊情况,实训室工作人员、学生应在 21:30 以前离开实训室;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在实训室过夜。进入实训室操作必须有两人以上在场,以确保人身安全。

    第十四条 如因工作需要对仪器、设备进行拆卸检查、维修,要经实习实训管理处同意后才能拆装,并要有两人或两人以上的人在场,确保安全。检修完毕或离开检修现场前,必须将拆开的仪器设备妥善安排。

    第十五条 实验实训工作人员在离开实训室以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做到断水、断电、断气、锁门。时刻加强防水、防火、防盗、防泄漏、防盗、防事故的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 加强物业管理,招聘的物业管理公司接受实习实训管理处的管理,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外来人员一律登记入内,来宾参观须事先联系并完善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外来人员到实训广场参观考察,牵头部门必须事先通知实习实训管理处,填写实训广场参观考察登记表,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实习实训管理处安排实施。重要参观人员来访必须报学院党委(院长)办公室,办公室同意后通知实习实训管理处安排参观,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安排解说员讲解。

    第十八第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本人态度,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赔偿;对于知情而未及时上报学院者将追究该工作人员相应责任。

    第十九第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实习实训管理处负责解释。





    20181210